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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八)

【党纪学习教育】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八)

发布日期:2024-08-14 作者: 点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二编 分则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发展党员行为和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和党的活动主体,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危害党的肌体,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严重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要区分本款与《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因入党人员向党组织隐瞒自己入党前严重错误而发展为党员行为的界限。对于因欺骗组织、隐瞒错误获取党员身份的违规入党人员,应当依据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如果党组织中的有关人员没有失职失责,不存在应当发现违规入党人员的欺骗、隐瞒行为而未发现的情况,则不宜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二款规定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发展党员。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行 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情况,这既是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表现,也为个别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外逃国(境)外创造了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辞去现职或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经过规定的年限后,方可提出申请移居国(境)外。违反有关规定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违规办理出国(境)证件、违规出入国(边)境、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有的党员干部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有的违反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有的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变更路线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这些行为都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表现,必须加以纪律约束。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是指违反2003年1月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因私出国(境)证件”,主要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一般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党员干部经过批准,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过程中和办妥相关证件后,按照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的,应依据《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款为此次条例修订新增内容。理解和把握“获批因私出境后超出批准范围出境”,需要注意以下3点:

     一是关于“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界定。《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再次重申并强调指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照以上规定,“经批准因私出国(境)”是指按照拟因私出国(境)人员对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其因私出国(境)。

     二是关于“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其中,“擅自变更路线”是指擅自变更报经组织审批时申报的因私出国(境)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是指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违反《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关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等规定逾期滞留境外的行为。

     除了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外,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还包括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人员持普通护照前往事先未报批的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入境、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办理落地签证、单方面允许中国公民免签过境或者与中国实现互免普通护照签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获批前往某个或某几个申根国家,但私自前往未事先报批的其他申根国家。

     三是关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依照《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回国(境)后10日内,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其中的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行为和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擅自脱离组织”,主要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独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本条规定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和“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本条没有情节要求,只要有相应行为即给予党纪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解读


    本条是关于在国(境)外出走和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脱离组织”,主要是指脱离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的团(组)。“出走”,主要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外、境外不归的行为。本款规定的行为人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如果不是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但有本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其他违纪行为的,按其他违纪行为予以处分。党员在脱离组织出走期间实施了其他违纪行为的,应当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与本款行为合并处理。

    第二款规定的是帮助他人在国(境)外出走的违纪行为。“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是指故意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提供达到出走目的所需要的各种有利条件和帮助,比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协助其出走,为其提供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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